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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2017试行)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精神和《澳门永利yl677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大字[2014]27号)的要求,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了公平公正进行奖学金评定,澳门永利yl6776(以下简称海洋学院),特制订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组织管理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组 长:陈夫山
副组长:范金石、卢中彬
委 员:李 昉 解万翠 张 恒 王家林 杨晓玲
逄锦慧 研究生代表1人
秘 书:逄锦慧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监督小组:
组 长:刘同刚
委 员:李高宁 张 跃 李俊峰 刘 杰
二、奖学金设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两类,比例及奖励标准见下表,奖学金的金额和比例将跟随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学生类别 |
等级 |
奖学金额 |
比例 |
第一学年 |
第二、三学年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10000元/人 |
20% |
20% |
二等 |
8000元/人 |
40% |
40%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7000元/人 |
名额由研招办根据学院推免情况及第一志愿报考情况确定 |
10% |
二等 |
4000元/人 |
同上 |
20% |
三等 |
2000元/人 |
同上 |
40% |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研究生有一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无故未按照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4.参评年度内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者,考试作弊受处分者三年内不能参评;
5.学术行为不端者;
6.在科研工作及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7.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参评年度内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9.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者。
五、奖学金评定办法
1.第一次奖学金(第一学年的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来确定奖学金的等级;其中推免生全部为一等奖学金。第一志愿考生分专业进行奖学金评定,同一专业按照初试成绩进行排名,初试成绩相同按照公共课成绩高者靠前的原则进行排名,然后各专业分别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奖学金的评定。
2.第二次奖学金(第二学年的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第三学期,按综合成绩的高低顺序进行确定,综合成绩具体计算办法为:
综合成绩 = 课程成绩(70%)+ 科研成绩(20%)+ 日常表现成绩(10%)
3.第三次奖学金(第三学年的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第五学期,按综合成绩的高低顺序进行确定,综合成绩具体计算办法为:
综合成绩 = 科研成绩(80%)+ 日常表现成绩(20%)
4.第二、三次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原则上按照学科点学生数进行名额分配和评定。
5.课程成绩指的是研究生学位课成绩。具体公式:课程成绩=∑课程成绩*学分/∑学分,每门课程均换算成百分制。
6.科研成绩按照研究生注册入学后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与毕业论文(或研究方向)相关的各类学术成果量化计分,量化计分办法按照《海洋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量化分计算办法》(2017年试行)进行,并折合百分计,即科研成绩最终得分=个人科研成绩得分/各学科点报名学生中科研成绩最高得分×100。
7.日常表现成绩包含担任社会工作、参加教育或者会议考勤、宿舍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导师团队认可度等方面进行,具体由学生管理部门综合确定。
8.第二、三次奖学金最后名次因并列而超过人数限制时,第二次奖学金按照课程成绩的高低来确定排名;第三次奖学金按照科研成绩的高低来来确定排名。
六、评审程序
1.评定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2.新生奖学金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初试成绩、思想品德等方面来确定。由学院配合研究生处依据本细则第五条来确定奖学金等级,进行网上公示,最终确定学业奖学金的名单。
3.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提交“学业奖学金评定表”及相关的支撑材料,按照学院评定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2)学院评审。学院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下发的奖学金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得各级奖学金的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4.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七、奖学金发放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处统一发放。
2.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的注册学制,每年十个月发放。超过注册学制的学生不在评定范围之内。
3.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入学后发放。
4.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报学校对其奖学金实行暂停、降档或终止奖学金的发放:
1)因各种原因离校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起恢复发放。
2)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续发或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4)在学习期间,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停发学业奖学金。
八、其他
本细则由海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海洋学院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如下:
附件1:海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海洋学院研究生科研成果量化分计算办法(2017年试行)
附件3:海洋学院研究生日常表现赋分表
附件4:海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诉表